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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山东:丢万元货物只赔五百 一物流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

时间:2007-8-27   作者:Admin   来源:青岛物流网   编辑:Admin

       价值万余元的货物在托运过程中不翼而飞,物流公司表示最高只能赔偿 500元。对此,有关律师表示,货运公司在合同中免除了其照价赔偿的法定义务,应属无效条款。  

  今天上午,青岛雪芝堂中医美容研究所的孙先生向记者反映,8月 14日,公司办事员将装有 30余种产品和 3枚钻戒等物品的两个货物箱,交给华宇物流李村分理处,托运到河北霸州的公司加盟店,在保价运输栏内,办事员填写了保价金额为 1000元,两箱货物运费合计 40元,保价费为 3元。8月 20日,公司接到接货人打来的电话称,托运的货物中一只箱子已严重破损,包括 3枚钻戒在内的价值 1.25万元的货物“失踪”。孙先生告诉记者,事情发生后他们立刻找到天宇物流公司交涉,对方承认货物已丢失,但却表示最高赔偿不会超过 500元,这让他们难以接受,他们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索赔。 

  天宇物流公司田经理告诉记者,根据物流公司和托运人签的运输合同,在出现货物丢失、损毁等情况时,如果托运人进行了保价运输,并交纳了 0.3%的保价费,物流公司按照最高不高于保价金额的标准进行赔偿。田经理认为,在这次丢失的货物中,托运人为两箱货物填写的保价金额为 1000元,因此丢失其中的一箱最高赔偿不会超过 500元。而保价费则是托运人证明自己货物价值所要付出的成本。“如果不声明货物价值,货物一旦丢失,我们怎么知道你货物的价值?” 

    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赵纯永律师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及国家交通部的相关规定,“托运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应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”。赵律师认为,物流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保价金额的方式规定最高赔偿金,免除了其照价赔偿的法定义务,违反公平原则,应属无效条款,只要托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,承运方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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